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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再制造 激活绿动能 工信部发布《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再制造是指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对旧件进行专业化修复或升级改造,使再制造产品性能和质量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的生产过程,再制造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节能、环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不同于维修、翻新,再制造不仅最大化保留了原产品中的附加值,还可能赋予老产品新功能或性能。据有关研究机构测算,再制造与制造新品相比,可节约生产成本50%、节能60%、节材70%、减排80%,具有较好的经济和资源环境效益。
 
  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工信部12月27日发布《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对机电产品再制造企业的再制造能力、生产管理体系、售后服务等作出明确规定。《规范条件》属于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成投产的,从事工程机械、机床工具、重型机械、石化通用机械、内燃机、电工电器、农业机械、机械基础件、文化办公设备等机电产品再制造的独立法人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规范条件》从基本要求、再制造能力、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售后服务和职业教育、监督管理等方面规定了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针对再制造能力,《规范条件》中明确,企业应配备再制造相关的生产和检验检测设备,具备拆解清洗、无损探伤、检测评估、加工集成、性能检验检测等能力。鼓励应用智能化、数字化装备,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开展再制造。企业每年研发费用应不低于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3%。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独立或联合建设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
 
  针对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规范条件》提出,企业应加强再制造生产管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应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保障规章制度,配备劳动保护、工业卫生等设施。
 
  《规范条件》重点“聚焦在制造行业,尤其是围绕机电产品的再制造,选拔优等生”,一方面契合我国当前绿色低碳战略发展方向,另一方面有助于解决关键设备领域“卡脖子”问题,同样看到了“双碳”、国内国际双循环等大背景下,机电产品再制造尤其是高端智能再制造的多重效益。
 
  聚焦具有重要战略作用和巨大经济带动潜力的关键装备,在提升能源节约和资源循环利用水平的同时,还能反哺新品设计制造,推动加快突破尖端装备技术,推动实现绿色增长。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既是大势所趋,也是现实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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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是国务院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综合国力而设立的一系列奖项。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提名办法》的制定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为依据,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规范完善国家科技奖提名工作。一是按照党中央关于优化科技奖励制度的部署要求,以突出战略导向、提高奖励质量、净化评奖风气为重点,进一步优化提名机制。二是遵循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原则,提名工作坚持以德为先,把学术水平作为重要标准,充分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三是细化落实《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相关规定,为依法依规开展提名工作提供制度支撑。
 
  具体如下: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奖〔2023〕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2023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为明确提名职责和提名方式,优化提名流程,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专家、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等(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奖励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强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激励,鼓励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强化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的支持。
 
  第五条 提名者应当坚持以德为先,以学术水平为重要标准,秉持科学精神,弘扬良好作风学风,按照《条例》等规定对候选人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审核,严格履行提名、答辩、异议和信访处理等责任。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接受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科技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活动的组织工作,相关具体工作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承担。
 
  第二章  提名资格
 
  第八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以下简称提名专家)包括: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以下简称最高奖获奖者);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2000年(含)以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及以上,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以下简称第一完成人)。
 
  最高奖获奖者年龄不受限制,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第一完成人年龄不超过70岁。
 
  提名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模范践行科学家精神,严守科研诚信。
 
  第九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二)熟悉学科或者行业领域发展态势、社会声誉良好、管理规范的全国学会、行业协会等,一般应当承办面向全国的社会科技奖。由科技部在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开展第三方评价等基础上确定组织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包括: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团、处)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仅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或地方政府提名。
 
  第三章  提名程序
 
  第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每次提名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开发布通知启动提名工作,明确提名原则、重点和程序等要求。提名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不早于提名工作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后。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统称提名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提名前以适当方式征求不少于5名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的意见,审核后择优限额提名。
 
  第十四条 提名者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提出对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建议,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由评审组织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提名者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支撑提名的数据、指标、学术成果、候选者贡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完整属实,并客观反映学术价值、应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提名者应当就候选人政治、品行、作风、廉洁等情况听取其所在单位意见,候选人所在单位应当在征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 候选者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本单位范围内对候选者基本情况等进行公示。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名的,提名单位一般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专家提名的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且不影响提名的,方可提名。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提名要求
 
  第十七条 提名专家每人每个评审周期可以提名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一般应当由3名院士或者5名专家(第一完成人或院士)联合提名,列第一位者为主责专家,与候选人同一法人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得超过1人。最高奖获奖者可以独立提名;候选人仅为1人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项目,可由1名院士独立提名。
 
  第十八条 提名专家不得作为同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不得参加本人提名项目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
 
  第十九条 提名专家应当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内提名。组织机构原则上在本学科、本行业范围内限额提名,有关部门原则上在本部门、本系统范围内限额提名,地方政府原则上在本地区范围内限额提名。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指定其负责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组织提名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指定有关机构组织提名工作。
 
  第二十一条 提名者应当提名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领军技术专家的除外。同一提名项目的候选者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二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外,其他提名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军队保密条例》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提供由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单位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科技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同一候选人或同一科学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被重复提名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五条 提名者和候选者应当按要求参加评审过程中的答辩工作。专家联合提名的,由主责专家参加答辩,如主责专家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参加答辩,可指定1名提名专家代为参加;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名的,可由提名单位委托1名专家代表参加答辩。
 
  第二十六条 在异议和信访处理过程中,提名者应配合奖励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由奖励办公室依规组织审核处理。其中,专家联合提名的由主责专家牵头承担相关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  纪律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提名者在提名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财物,不得利用提名者身份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提名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责任的,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由科技部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提名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二)对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担答辩及调查核实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提名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提名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提名工作过程中收取费用、索取或接受财物、利用提名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活动的,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由科技部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2至10年直至取消其提名资格等处理,并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候选者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向提名者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候选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由科技部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未按要求如实向提名者提供相关材料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2至10年内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等处理。
 
  (二)对进行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活动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2至10年内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等处理,并由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责任单位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科技部建立提名者和候选者科研诚信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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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中标非洲矿业某实验室项目,为非洲矿业研发提供强大支持

近日,我公司非常荣幸地宣布,我公司的核心产品成功中标非洲某矿业实验室项目,为该实验室的建立和运营提供了重要的设备支持。

作为一家专业的实验设备供应商,我公司一直致力于为全球矿业企业提供专业的设备和技术支持。此次中标的设备是针对非洲矿业实验室的特殊需求而精心设计和制造的,具有高效、精确、可靠的特点,能够满足实验室进行各种矿产资源的测试和分析的需求。

这个中标项目是非洲重要的矿业研发项目之一,旨在建立一所先进的矿业实验室,为该地区的矿业企业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技术支持和设备服务。我公司的设备将作为实验室的核心设备之一,用于进行矿产资源的测试和分析,为矿业研发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和研发工具。

此次中标标志着我公司与非洲矿业企业的合作进入了新的阶段。我们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和合作,一定能够推动这个实验室项目的成功建立和运营,为非洲矿业的研发提供强大的支持。

未来,我公司将继续致力于为全球矿业企业提供专业的设备和技术支持,助力全球矿业的发展和繁荣。同时,我们也期待与更多的非洲矿业企业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非洲矿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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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各地方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有关要求,扎实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各地方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具体通知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
 
  当前,一些地方通过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设置招标投标隐性壁垒,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必须坚决纠正规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有关要求,扎实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现就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推动本地区相关部门规范实施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工作,深入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客观公正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各地方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立即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排查,聚焦评价主体、评价标准、结果应用等关键环节,推动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订或废止有关规定,切实为各类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
 
  二、我委将加强动态监测,对涉及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中的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通过信用平台网站畅通投诉渠道,收集问题线索,推动相关部门立行立改。
 
  三、我委将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选取一批招标投标领域规范实施信用监管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表扬,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发布。
 
  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将本地区排查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于11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法规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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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将全面取消!释放积极信号

制造业是中国经济的根基,也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支柱。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由于种种原因,制造业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较多,给国内外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中国一直秉持着开放共赢的原则,致力于建设一个更加包容、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10月18日,中国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八项行动公布,在“支持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行动方面,提及将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这是在我国制造业已基本开放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清零的基础上,又进一步。
 
  据数据显示,今年前8个月,我国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399.5亿元,同比增长6.8%。高技术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增长19.7%,其中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分别增长39.7%、25.6%。高技术服务业中,研发与设计服务领域实际使用外资增长57.1%。同时,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3154家,同比增长33%。
 
  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无疑为我国制造业发展注入了一针“加强剂”。我国制造业在全球的生产链、供应链、价值链中已经从过去的中低端迈向了中高端。伴随经济水平持续提高,市场需求层次不断升级,中高端、品质化、多样化产品需求增多,产业结构和需求结构不协调的矛盾日益显现。同时,面对更加严峻的国际竞争压力,以创新引领制造业向高端领域和环节迈进成为必然选择。
 
  8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等六方面提出24条具体措施。
 
  《意见》提出,支持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相关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除此之外,《意见》还提到,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各级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签约、建设、投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我国吸收外资持续稳定增长。《中国外资统计公报2023》显示,2022年我国全年实际使用外资1891.3亿美元,增长4.5%,按人民币计首次突破1.2万亿元,高技术产业成为重要增长点。欧盟、东盟对华投资分别增长95.3%和9.5%。如今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全面放开,意味着中国对外商投资将更加看重,也有望在连续多年稳步发展的基础上,继续加快步伐。
 
  除了为制造业带来利好以外,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还将带动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的融合走向更深层面,为全面实现高质量增长助力。
 
  仪器制造业作为我国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内传统产业推动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重大工程、成套装备、智能制造、环境治理、检验检疫等诸多领域,对仪器需求加速释放。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国内仪器仪表市场的迅速扩张,外资和仪器仪表企业纷纷进入国内市场。
 
  此次中国政府宣布全面取消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意味着我国仪器制造业将面临新的挑战与机遇。一方面,随着外资企业的高速布局以及其所拥有的技术优势,将进一步削弱国内仪器仪表制造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外资企业通过在我国投资建厂与我国企业合作,国内企业将从从中学到更多的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刺激我国仪器行业技术提升。
 
  对国内制造企业来说,全面放开后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竞争压力,压力之下优胜劣汰,竞争力强的企业在压力面前能够顶住,甚至发展空间会更大。随着制造业对外开放水平的扩展,制造业不仅可以得到资金上的支持,外商带来的先进经验也将为我国制造业和服务业联动提供新的思路。
 
  与此同时,制造业与服务业的联动发展效能越来越强,随着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现代服务业也会随之提升,在创新发展上打开新的空间,助力消费升级,从而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资料参考来源:中国新闻网、第一财经等)
文章链接:化工仪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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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印发矿产资源和电力市场化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工作目标,聚焦以行政手段干预矿产资源和电力市场化交易问题,压实地方和部门责任,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和电力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安全稳定供应,助力能源资源高质量发展。
 
  《工作方案》显示,本次专项整治聚焦2023年1月1日以来全国矿产资源和电力市场化交易行为,各地要认真核查是否存在以行政手段干预矿产资源和电力市场化交易行为,重点治理以下问题:
 
  违反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的规定。包括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违规出让矿业权;未落实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要求,对本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不进行竞争性出让;超出规定允许的协议出让范围,违规协议出让矿业权。
 
  设置不合理的矿业权出让条件。违反市场监管总局等4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3〕53号)有关规定,违规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矿业权出让条件,违规增加矿业权出让前置资格审查内容,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非国有企业。
 
  干预经营主体销售矿产品。以行政手段实施干预,限定交易、妨碍矿产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包括阻碍、限制外地矿产品进入本地区;实施严禁矿产品外运外销,以行政权力阻止本地矿产品外流;设置相关许可或规定,对跨区销售矿产品违规收取额外费用。
 
  干预电力市场准入行为。包括对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进入电力市场设置不合理准入门槛和程序,对售电企业额外增设《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和注册程序以外的要求,限制交易主体自由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等。
 
  干预电力市场交易组织行为。包括出台与现行交易规则相违背的交易方案,以交易方案、会议纪要、有关通知等文件或领导批示代替交易规则,以行政手段违规干预交易机构交易组织和电网企业调度运行,随意调整交易结果,违规减免偏差考核责任,干预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干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市场监管行为和对违规企业的查处、督促整改行为等。
 
  干预电力市场价格行为。包括违规干预价格形成,指定交易对象、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采取分割市场电量、隐形确定供需比等方式限制市场竞争、人为造成供需失衡;未执行市场交易价格,针对不同地区、特定类型的主体规定歧视性价格,组织以各种名目限定价格或者变相限定价格的强制专场交易,强制分配低价电等。
 
  《工作方案》指出,本年度专项整治工作分4个阶段开展,具体如下:(一)启动部署,收集线索(2023年9月);(二)全面自查,及时整改(2023年9月—10月);(三)评估核查,巩固成果(2023年11月);(四)全面总结,建立机制(2023年12月)。
 
  同时,各地要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要通过整治具体问题,举一反三,对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的,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
 
  自然资源部和国家能源局汇总梳理专项整治情况,根据情况适时选择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形成以行政手段干预矿产资源和电力市场化交易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总结专项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建立完善长效机制,重要情况报国务院。
文章链接:化工仪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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